(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梁云深,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和好生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瑞睿代理审判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月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