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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与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51号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绣湖路北侧鑫隆生活广场A11。经营者王庆向。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柳为忠,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翔泰机电)与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斯玻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婧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泰机电的经营者王庆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斯玻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翔泰机电诉称,2013年5月27日,原告为被告保养空压机一台,产生费用7000元,双方已对账。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空压机保养费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汉斯玻璃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原告为被告提供空压机保养服务,产生服务费7000元,由双方盖章的欠款对账单佐证,被告在原告为其提供空压机保养服务后理应及时给付款项,拖欠不付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汉斯玻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款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