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敏与谷芜萍、秦培斌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谷芜萍。原审被告秦培斌。原审被告李俊宏。再审申请人徐敏与被申请人谷芜萍和原审被告秦培斌、李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7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文敏、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敏申请再审称:(一)该案实际借款人为秦培斌,原审认定徐敏为借款人错误;(二)原审认定借款本金50万元数额有误;(三)判决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2)南民初字第705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70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徐敏公告送达判决并告知其上诉权利、期限及上诉法院。徐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对本案再审。徐敏的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六个月的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张文敏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