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海生与车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生,车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45-1号申请人高海生,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车俊平,男,汉族,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车俊平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芮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