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狄瑞金,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