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466号原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王家沟。法定代表人刘军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珂,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负责人徐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真花,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