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谷某某,女,汉族,约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海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