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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谷某某,女,汉族,约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海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