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某,男,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某,女,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含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