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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书堂与姚知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堂,姚知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堂,男,农民。被执行人姚知广,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书堂与被执行人姚知广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冠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知广给付原告李书堂2200元饲料款及利息(自2012年5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知广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姚知广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冠县人民法院的(2012)冠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