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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家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08号原告任满仓,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家百货店。法定代表人范文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满仓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家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满仓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满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满仓承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