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程某。被告江某。原告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在近四五年内不仅不顾家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两个大孩子在读大学,二女在读书,被告不管不问,没往家里拿过钱。原告为了这个家一心忍让,拼命工作挣钱,供孩子上学。2015年5月9日被告和原告吵架,并将家里的电视机、冰箱摔坏,还对原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种种行为深深的伤透了原告的心,被告不念一点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返还原告陪嫁物品;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原告提交向本院证据:结婚证一份。被告江某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1年2月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正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于1993年10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江南,现在邯郸上学,××××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江钊,××××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江哲,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互相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现有三个孩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振峰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