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淑兰刘洪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兰,刘洪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徐淑兰,女,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洪业,男,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徐淑兰与刘洪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