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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原审原告张某诉原审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逄春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