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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邢颖与祝瑜琦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瑜琦,邢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瑜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颖。上诉人祝瑜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虽然合同履行地在城阳区,但双方并未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伙协议履行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