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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与牛洪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牛洪良,田康战,姚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小彬,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洪良,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田康战,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姚洪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与被执行人牛洪良、田康战、姚洪军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2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法查询,被执行人姚洪军有鲁AWH6**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牛洪良、田康战、姚洪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元、律师费6010元、公告费220元、执行费575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