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素会与西安西航集团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航集团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严,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李素会与被上诉人西安西航集团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素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素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素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