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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池敬平、梁齐武与徐志坚、巫腾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敬平,梁齐武,徐志坚,巫腾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池敬平,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梁齐武,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添,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坚,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巫腾飞,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敬平、梁齐武与被告徐志坚、巫腾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敬平、梁齐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池敬平、梁齐武负担。审 判 长  吴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翁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