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5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李展华与李志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展华,李志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506号原告李展华。委托代理人陈安利。被告李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展华与被告李志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展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