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祥诉被告杨玉科、叶天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祥,杨玉科,叶天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杨小祥,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杨玉科,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叶天才,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祥诉被告杨玉科、叶天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于素辉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