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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锋民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锋民,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唐锋民,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锋民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提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