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承新,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陆承新。被执行人刘玲玲。申请执行人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玲玲、陆承新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