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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姚玉荣与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荣,赵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荣,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姚玉荣与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晓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