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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55号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9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825982-5。法定代表人林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新华,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