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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俞昌波与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昌波,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95-1号申请执行人:俞昌波,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余峰,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峰名下皖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峰与申请执行人俞昌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峰名下皖C×××××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王 磊助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