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俞昌波与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昌波,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95-1号申请执行人:俞昌波,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余峰,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峰名下皖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峰与申请执行人俞昌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峰名下皖C×××××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王 磊助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