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毅与董春龙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毅,董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48号申请人丁毅。被申请人董春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丁毅诉被申请人董春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春龙在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高密市中百佳乐家工程项目工程处的工程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三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全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