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尚志与黄中华、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志,黄中华,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李尚志,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经商,住上高县。被告:黄中华,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镜山口。法定代表人:黄中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志与被告黄中华、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志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撤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高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鲍在亮审判员 黄光明审判员 刘满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