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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臧会芹、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臧会芹,宋晓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40-3号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大道253号。法定代表人彭新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贵、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会芹,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宋晓红,女,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臧会芹、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