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夏蕾与被告崔红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蕾,崔红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083-1号原告夏蕾,女,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大专文化,宁夏农大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崔红雁,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夏蕾与被告崔红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