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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清河县戈仙庄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尹秋磊,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书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云峰,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秋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长期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执,夫妻关系日益紧张,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缺乏最基本的关心和照顾,没有尽到一个妻子或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离婚,但未获得法院允许,双方仍无任何和好迹象,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婚后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退还原告全部和解费。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离婚条件,双方是自由结婚,原告离婚理由是迫于父母的压力,不是原告的真实思想,作为父母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要视婚姻为儿戏,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符合我以下条件,让原告退还全部嫁妆,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共同生活期间,我征得原告的同意,从娘家借款2.9万元,2011年5月原告替同事从我娘家借款3,000元,以上共计3.2万元,应依法偿还。因生两个儿子时,我都是做的剖腹产,现不能生育,必须由我抚养一个儿子,综上所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庭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2月8日生长子殷某甲,2010年2月8日生次子殷某乙,现两个儿子均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了两个儿子,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两人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为了家庭和孩子的利益着想,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殷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孟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