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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新永与傅俊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新永,傅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146号申请执行人金新永。被执行人傅俊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新永与被执行人傅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146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