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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军,田玉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赵喜军,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普安村二社。被告田玉香,女,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普安村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军诉被告田玉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