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天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统一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天平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统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71号原告吴江市天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寿根。委托代理人李新雄。被告吴江市统一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天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统一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天平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天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