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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泌阳县恒巍信用有限公司与唐忠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县恒巍信用有限公司,唐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县恒巍信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大陈庄村西南。被执行人唐忠芳,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丹桂村芦花片幸福组4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恒巍信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36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忠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14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