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鸿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常熟市鸿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07号原告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王庄镇山东村。法定代表人冯振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服成。被告常熟市鸿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常熟新材料产业园(常熟市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鸿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弘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