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运富与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富,叶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陈运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陈运富诉被告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运富委托代理人夏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叶雷因为经济困难,向陈运富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此款于2015年5月12日前归还,且借款人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为止。”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该借款,则应当承担债权人实现所需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打印费、调查取证开支等”。到期后叶雷未偿还该借款。陈运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叶雷立即偿还陈运富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并依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故陈运富要求叶雷偿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按照借条约定从约定还款次日始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运富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叶雷支付原告陈运富律师费用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叶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