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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利,丁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立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张明利申请执行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的申请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了(2015)松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丁立军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明利以其所有的奥拓牌轿车一辆提供财产担保,现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立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明利借款,现申请执行人张明利及被执行人丁立军已履行给分义务申请解除被查封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立军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张明利所有的奥拓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