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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管某某,女,住沈丘县范营乡。被告姜某某,女,住沈丘县范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某某承担。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抗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