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书飞、张建习与于保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飞,张建习,于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02号申请人王书飞,男,农民。申请人张建习,男,1987年6月8日,农民。被执行人于保新,男,农民。本院执行王书飞、张建习申请执行于保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来强执行员 杨广超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