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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寿庆与余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寿庆,余光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982号原告余寿庆,男,1942年8月10出生,职业不详。被告余光启,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余寿庆诉余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寿庆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