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寿庆与余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寿庆,余光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982号原告余寿庆,男,1942年8月10出生,职业不详。被告余光启,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余寿庆诉余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寿庆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