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剑峰与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剑峰,王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孔剑峰。被告王炜,身份证号码3390051989********,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二苑**幢*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剑峰诉被告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孔剑峰负担。审 判 长 李良勇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