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李艳玲,郑秀娟,李肖,张兴华,杨树攀,韩仙叶,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李艳玲,郑秀娟,李肖,张兴华,杨树攀,韩仙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823号原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柯,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22层2202号。法定代表人袁活。被告袁活,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艳玲,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秀娟,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李肖,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兴华,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杨树攀,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韩仙叶,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李艳玲、郑秀娟、李肖、张兴华、杨树攀、韩仙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李艳玲、郑秀娟、李肖、张兴华、杨树攀、韩仙叶银行存款247385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2473851.46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3851.46元;二、冻结被告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艳玲、郑秀娟、李肖、张兴华、杨树攀、韩仙叶银行存款247385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审 判 员 苏小松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中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