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豪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豪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豪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景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豪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