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有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仪表城2号。法定代表人:张竹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8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