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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他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伟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他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张伟星。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张伟星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2014)第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