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仁子诉被告朱明杰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子,朱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黄仁子,女,朝鲜族,1966年3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烟集街爱德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乾,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杰,男,朝鲜族,1980年8月5日,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韩长洙,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子诉被告朱明杰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仁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仁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原告黄仁子已预交1994元),由被告朱明杰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世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