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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人民医院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人民医院,贾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8楼。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周燕祥,该局副。委托代理人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邵敏。委托代理人贾立新。原审第三人贾翰华,农民。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发现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郦东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