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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雯婷与代生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雯婷,代生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89号申请执行人杨雯婷。被执行人代生雨。杨雯婷与代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35395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34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代生雨,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合同期内利息伍仟捌佰贰拾肆元、逾期利息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代生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雯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代生雨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代生雨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