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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惠兰与徐建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惠兰,徐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孙惠兰。被执行人:徐建伟。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53号孙惠兰诉徐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孙惠兰1010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