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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2015)南执字第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尧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