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飞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与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飞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6-1号原告:深圳市飞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壮。委托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卢箴治。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飞莱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